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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18乘以18米的闲置土地,于2008年9月18日与开发商张春钱订立了一份商住楼开发合同,开工日期是2008年8月1日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内容是:由张存钱开发建设地下一层、地上二层的商住楼,建成后一套归我,其余的由张存钱自行销售,交工后,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证,如有不按期完工,每日违约金200元,另外如没有按图纸施工或者偷工减料都将赔偿损失。但在施工期间,张存钱因资金不足,而把工程转给了赵清明,但一直没有告知我工程已转让。在施工期间我雇用了一名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偷工减料及没按照图纸施工的现象并做了详细记录。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5日全部竣工,但至今还没有全部完工,造成了我三年的经济损失。赵清明把主体盖好的三套楼房已卖掉。就在2011年11月7日,赵清明与张存钱二人起诉了我,理由是我无理取闹阻止他完工,他要求我赔偿他的贷款利息和其他的损失,于是我向当地法院提出反诉,然而审判长却说,我不能反诉只能答辩原告提出的要求,尔后重新起诉。 现在我想请问:1.我能否按照合同的违约内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2.我能否反诉? 谢谢

合同纠纷
2011-12-18 11:57: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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