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9年领的证,2011年3月生一女儿,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其中一次因吵架我觉得她用语过激而激动产生殴打对方的心理,但并没有实施,她因吵架而使用大约15公分长的开锋西瓜尖刀威胁我,把刀藏在枕头底下,此事以后我便同其分居并未与她说过话,但是因为她怀孕了,所以没有离婚,婚姻期间,女方多次提出离婚,最终因多人劝阻,没有离,女儿出生以后,我们又和好了,但是她依然是找各种理由吵架,要离婚,这次我实在是忍不住了,所以决定跟她离婚,但是她说,协议里要写明,我是过错方,把我意图殴打她以及怀孕期间不跟她说话,不理她都写明白,还要写,这次离婚是我提出的,是我赶她走的,而且女儿由我抚养,但是她随时可以带走,请问协议可以这样写吗?她以后会不会拿着这个协议去法院起诉我,要求我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