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我在青岛即墨市一家工程公司做工地技术员工作,2008年9月在该公司的第六项目部的即墨市一个商场改造和同事李工做技术员,于2009年6月底和李工返回公司做资料,按照公司要求于2009年8月1日上交资料,我和同事李工按时上交资料后。按照公司安排,于2009年8月2日在第一项目部的做技术员,负责青岛项目。我于2011年7月给公司上交辞职后,公司至今没有给我办理辞职证明,并且给我停交劳保,中间我多次打电话问,公司一直以2009年8月上交资料不全为由,不给办理辞职。公司要在我提出辞职后,在提出我在第六项目部的资料不全,中间相隔1年中不提。我想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