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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A借给B十万元,借期一年,B给A打了借条。到期后,B只还了5万元,尚欠5万元。此时A希望将此笔款的债权人变更为A的父亲C,B也同意。同时C再借给B5万元,也就是B共欠C10万元,不再欠A钱。对于此款项的来龙去脉,请问此时是否应该按以下操作: 1、B给C打10万元借条,注明“本借条出具之日,C已收到所以款项,不再向A另外出具收据”即可? 2、为了保险起见,B给A打的借条不予归还,在原借条下面加一说明:“至归还之日,B尚欠A5万元,现应B要求,A同意将未归还的5万元续借给B,债权人变更为C。A、B签字”这样可以吗?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谢谢!

刑事案件
2011-12-17 11:41: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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