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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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份,丁某有权不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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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责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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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责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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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没有还款责任了。胡某只能要求王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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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