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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便携式电梯”的专利申请,2009年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由于通讯联络上的故障,长久没有接到专利局的函件。我电话询问专利局,却被告知,由于我逾期没有对专利局的第一次实审意见作出答复,案件已经“被视为撤回”,成为“失效案件”了。我提出恢复权利的要求,也被以“逾期”等理由驳回,不予恢复权利。这样,我的这项极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便携式电梯”就被国家专利局宣判了“死刑”。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悲剧,也是我国专利法还很不完善的又一个实证。我想在此请教尊敬的律师先生,如果有商家以我的“便携式电梯”未获得专利为理由,在未曾得到我的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实施我“便携式电梯”的技术方案,并将产品投入市场获利,那么,我在“便携式电梯”上的知识产权,还能够得到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条文的保护么?我该怎么维权呢?

知识产权
2011-12-14 19:22: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 当面咨询律师
  • 您好!要看具体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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