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6年8月1日入职,每年签一次合同,今年的合同是到2011年11月30日,而我的哺乳期是在2011年12月31日结束,在2011年12月12日,我得到公司通知明年不在续约,说按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开始算,给我补偿4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理?12月份我仍在工作,但是以前一直没有接到要同我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给我补偿?另外,由于以前公司管理的问题,导致我的前几年的合同没有发放到我手里,而且公司也查不到备案,这样我也领取不到失业金,请问这个公司是否应该给赔偿?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1-12-13 10:31: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可以辞职吗
8136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
商业银行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售卖假货如何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售卖假货如何赔偿
原单位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纠纷 126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