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夫在08年11月份跟银行签订了购车贷款协议,09年3月份我们离婚了,是协议离婚的,协议上写明他的车归他负责,我的车归我负责。他的那辆车车贷还到10年的4月份就没还了,现在我收到法院的传票,银行把我也告了,我看了传票内容,借款人是他一个,保证人是担保公司,抵押方是我和他,他在10年5月的时候把车子拿去当铺当了10万,现在车子在什么地方找不到了,边上的人说他没车没房也没钱,法院第一个要找的就是我,我看到合同里的特别约定,按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各位大师详细的给我讲讲我到底有啥责任,如果请律师打官司,有没有胜算,毕竟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前夫一分没出,欠我家人的钱也没还,实在不甘心还要再承担他的十几万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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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你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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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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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要看您所述的抵押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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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已经收到法院的直诉状副本,因此可以把材料给律师看下,这样判断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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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相应的证据进行分析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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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