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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A于2008年9月9号向B借人民币28600元整! 若在2008年9月9号至2009年年3月1号之内归还,必向B支付人民币30030元。 若在2008年9月9号至2009年9月9号之内归还,必向B支付人民币31460元。 特此立据: A的签名 2008.09.09 注:在2009年9月9号之前必须全额归还B所有金额!

债权债务
2011-12-12 19: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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