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饭店在未取得营业扏照的情况下(在办理过程中)便开张营业,结果,由于下雨地面湿滑、楼梯末采取防滑措施、楼梯没有扶手和厕所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就餐者在下搂梯时摔倒死亡。饭店有否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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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营业执照不可以开业,所以饭店存大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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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执照 受行政处罚。
2就餐者在下搂梯时摔倒死亡,饭店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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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