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从上海港发往俄罗斯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港一批货物途经中转港海参崴港。承运人:1、提供错误提单。2、13天后签发错误更改函。3、私自提供中转港海关装箱明细单。4、装箱明细单上私自粘贴发货人签字及盖章。5、提供中转港海关虚假信息。导致货物被中转港海关扣留45天。
直接产生的中转港滞纳金、海关疏通费、旅差费、合同违约金等一系列违约金。
案件进程:
1、2011年9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
2、2011年9月20日原告支付费用。
3、2011年9月27日上海海事法院向原告律师发出传票要求律师在11月2日到庭进行原被告证据交换。
4、11月2日证据交换日原告律师到庭、被告律师没有到庭。在证据交换之前,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此后被上海海事法院依法驳回。
5、本案主审法官告知原告律师、被告已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需要视上海高院对上诉的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