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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兄在福建漳州某乡下私人小厂打工,出厂到外面购物需跨过二级公路路口(所有路口都没有斑马线红绿灯)。12月1日晚下班后 在厂外购物回厂时被飞速而来的 后八轮货车撞倒并在车子刹车后惯性滑行32米死者也一并被车惯性推行32米多,现在交警责任认定书下来了,肇事方为主要责任,死者为次要责任;与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要尸体火化证明与户籍销户证明!家属觉得不太理解,因为法医已经有死亡鉴定书,火化证明无非就是证明已死亡,为什么法医死亡鉴定书不能证明呢? 在此请问 这类情况,保险公司要求火化证明是否正当?亲属应该有哪些合法依据要求保险公司相关的理赔?

交通事故
2011-12-10 22:23:3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按程序办理。您主张对方赔偿即可。赔偿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 委托律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