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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与女婿闹离婚,第二次上诉后的开庭调查上,我女儿通过律师拿出女婿多个银行帐号及经银行详细查出的资金转移的资料。庭下女婿用手机欺骗我女儿说,“银行资金你很清楚了,我们不要通过律师及法庭我们自己分。”而在以后的开庭调查时,他一一否认没有这个钱,法官给他时间要他到银行拿出资金外流的证据,他七花八花找了二个证人,说花费了不少费用,证人又拿不出一点证据。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这资金如何分割,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女儿是否可以多分?这转移了的资金我女儿又如何分得呢?谢谢!

民事相关
2011-12-11 17: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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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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