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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05年7月成立的合资公司,由两股东组成A股东(控股方51%)和B股东(参股方49%),公司法人为A推荐的,董事长也是由A推荐的,2011元月,公司法人因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被判刑,也是因其抽逃注册资本金导致公司欠下数千万元工程款,目前股东A公司已经被查封,那合资公司所欠的债务,股东B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
2011-12-08 21: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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