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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10月20日右脚踝不慎扭伤,一周后到县人民医院就诊,照片显示右脚踝关节前部腓骨基撕脱性骨折,有相当于玉米粒大小的碎骨撕脱于腓骨。就诊后,县人民医院医生建议做手术取出碎骨,我同意了他们的建议。于是于11月4日做手术,手术时间大概4小时。术后复查显示需取出的碎骨没有取出,而把我的距骨取出了一块(复查照片和结论都是这么说的)。结果我不得不自费转泸州医学院做二次手术,现已取出碎骨还做了韧带修复,泸州医生说我的距骨被取影响较大但不能出具任何证明,只是病例可用。我们跟县医院交涉他们承认没有取出碎骨,但他们说取出的骨头也在他们手术范围之内,但之前我们已指定要取出的是前腓骨上碎掉的碎骨,医院取出的是距骨,(不能证明是好的骨头还是碎骨)医院取了我的距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请问这算不算医疗事故?我该如何挽回医院对我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起诉医院有多大胜算?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第一次住院费约4000元,第二次住院费约10000元。我是一名教师,三个月才能走路上班

医疗纠纷
2011-12-09 17: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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