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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同等责任,我们双方也认同,法院也采纳了。最后判决下来 1:在赔偿中我承担60% 2:误工费按照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1800/月计算,但原告出具的证明中并没有注明误工期间工资是否有损失。 3: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法院却以原告左手掌边与左足姆趾远节趾骨骨折有护理必要按医院现有护工费标准每日40计算,把原告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的时间也计算在护理时间里 4:修车费200元,原告的自行车只是后轮变形而且使用了3年多的普通自行车,但法院却以原告修车发票为据,其修车费200元予以认定(现在市面上普通的新的自行车价钱还不到200元,而法院却以充满水分的修车发票为依据,这明显的偏袒嘛) 5:营养费: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相关意见,且原告未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故可按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天20元,住院23天计460作为营养补助费(这明显偏袒对方) 7:精神损害抚恤金 法院说根据原告伤情,可酌情给付,最后判赔1000元(原告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1:法院判我承担60%是否合理,因为同等责任应该是50%啊 2: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法院这样判是否对呢,好象是在偏袒对方,很多都以对方的主张为主。 3、如果我上诉赢的机会有多少,该从上面那些地方入手。

其它综合
2005-04-23 05:2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