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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 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社保法》的第二章第十七条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也就是说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在职员工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一改原由企业自己支付变为由当地社保支付,但我们所在的吉林省社保答复现在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无法支付。但职工8月份死亡的,至今没法支付丧葬补助,请问我们企业应如何办理?

其它综合
2011-12-06 09:39:0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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