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挂车厂组装了一辆挂车,挂车厂为我们提供的是组装挂车所购材料商家的发票。挂车组装完毕后,我公司按发票金额如数把钱付给了挂车厂销售人员。现在,挂车厂这名销售人员携款失踪了,材料商便来向我公司索要其材料款,理由是他开的发票是我公司名头。但材料商手中的付货单及我公司财务付出挂车款的收条均为挂车厂失踪的销售人员(一人)签的,发票是我公司人员到材料商那里去取回的,并且签了收到发票一张的收条。现在材料商把我公司起诉了,但被区法院驳回,材料商有上诉到中法。我公司对此感到很纠结,请问这个官司该怎么打才能胜诉呢?如果败诉,我们是否也可以不服从判决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呢?不知道我表述清楚没,希望能得到您尽快解答,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