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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2011年11月25日18时20分,我妈妈万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鸠江区检查院路口东口时,与在该路口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在路中停车让行的由我妈妈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我妈妈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路口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我妈妈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
2011-12-07 1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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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