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于2009年1月12日借我四万元现金,并有借条。且注明在2009年5月1日前还清。至今仍未还清。因此人在外地包公,没有他详细地址,其间仅有电话经常催款(有通话记录可查),在2010年8月12日他通过邮政储蓄往我的卡上打过3000元钱,可在我当地的储蓄所不能查到打钱人地址和姓名等详细信息,请问律师,这个官司我起诉还有胜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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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借条上注明2009年5月1日前还清,所以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日开始计算两年。其间您和债务人的通话记录无法证明通话内容为催款,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2010年8月12日债务人作出了部分履行的行为,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8月12日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到2012年8月12日),所以您的债权还在诉讼时效内,您起诉请求债务人还款能够胜诉的。但是您需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在2010年8月12日是债务人还款,调取银行关于这笔钱的汇款人信息;还有确定管辖法院,债务人的户籍信息、联系地址和方式,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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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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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有胜算,但是执行起来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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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贷关系没有借条,并不妨碍起诉;
二、起诉要符合相关条件,与有无借条无关;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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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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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项是怎么交付给对方的,银行转账还是现金?银行转账的话,你有了第一个证据,可以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2、你跟对方之间基于借款关系有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证据如果有对方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给你发短信向你借钱,或者你有双方的通话录音,那么恭喜你,你有了第二个证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3、你跟对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有没有其他人可以作证的如果有的话,结合上述证据,可以初步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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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胜诉。在户籍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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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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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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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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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能赢。随时欢迎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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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胜算,先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到储蓄所调取证据,证明这3000元确是债务人所还。以2010年8月12日为新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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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