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与现任老公在民政局办了登记结婚,2011年10月8日单位体检时查出患子宫肌瘤疾病,并在确诊后及时把病情告知了老公及其家人,随后积极配合治疗,于2011年10月底在**医院做了相应手术。现在老公及其家人以我生病为由,不让我和老公住在一起。由于在结婚登记之前我们已经在民政局指定的成都市中医院做过婚前体检,当时的体检结果是没有查处这个病的。
现在老公及其家人认为我们在9月份扯证之前对其隐瞒了病情,他们认为我们欺骗了他们,以此为其不让我们夫妻双方同住,我认为他们的想法和行为都伤害了我和我家人,对我们的人格提出了质疑,我想问一下如以后我们要离婚,在对我们人身造成污蔑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此提出赔偿》?
因为我可以肯定我在登记结婚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病,也没有刻意
-
您好,建议协议离婚。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
你好!对于你介绍的情况,还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偿的条件,所以你的赔偿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朱红宇律师擅长办理离婚案件,欢迎咨询!
-
男方家庭属于侵犯你们的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如离婚,可以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
你好,不能。
-
你好,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若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
可以要求补偿。如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据你所讲,建议慎重。如需帮助,欢迎随时来电免费咨询、预约。
-
男方有离婚的权利。
-
你好,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明之处,可致电咨询或面谈。
-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