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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是去年4月与男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当时认定我们有共同财产一处在建的210平米的新房,该房是我们共同出资的,担还没有签订合同,协议是我的那的50%所有权曾与给们共同的女儿,也就是说房子是他和女儿各占50%的所有权,由两人共同所有,但我们协义离婚后他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他居住在此房的一部份中,协议中规定此房不能作为他和别的女人结婚的婚房, 但他现在已和别的女人,(此女人糸破坏我们婚姻的人)同居了,而且在此房中。现在要求他按合同执行,写上女儿名字,要与那女人同居就不要在此房居住,我还可以要求收回我的曾与吗?不给女儿了,我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行吗

婚姻家庭
2011-12-06 17:52: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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