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原告自称被告妻子生前2002年欠他五万元,被告不承认此事,理由是,不缺钱,此时经历了半年之久,惊动很多人在从中调解不成后,原告突然拿出一张19万的借条,说被告的妻子生前2002年借她19万用于购买门市房,借条有证人不符。在法院谈话记录中的交款地点不存在,她说在大和市场十五楼交款,可是,大和市场之古到今共三层。有人证被告妻子写借条时间,根本不在当时现场,可是做了三次鉴定,两次鉴定借条是真的,一次鉴定是假的。请问,除了鉴定,其他证明没有参考价值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