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我与丈夫于2005年12月份结婚,但由于当时老公年龄不到只是办了酒席,而结婚证是08年3月份领的。 2、我们婚后育有共同子女两名:大女儿6岁,小儿子5个月。 3、我们双方均为农村户口。 4、由于家庭困难,婚后(即办理结婚证之前)公婆口头分与我们夫妻用于结婚时建房的债务1万元。生完大女儿后我们出外打工,而我们的大女儿由婆婆在家帮忙带理。我们则寄钱回家养女儿以及还借款。 5、由于我们一家并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而是生活在婆婆娘家(也是农村)。后来因为婆婆娘家规划入城市改建,09年时,我们又与公婆合资兴建两层上下共约一百八十平米的楼房,约定的是各投资一半。但是,由于我们在当地没有户口,而政府拆迁政策是没有户口即办理不到土地使用证,所以,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用的是婆婆父亲(即老公的外祖父)的名字。 6、现一共三套房屋均于2011年11月谈妥进行拆迁。拆迁安置给我们一共四套房屋:婆婆父亲名字产权的有两套,婆婆名字产权的有两套(这两套是由婚前修的那套房子换来的,走后门以娘家女儿回家为借口办理的婆婆的名字)。 7、我们夫妻双方在06年至09年之间从广东转账回家约6万元钱,再加上修房款2万共计约8万元。 8、转账凭单没有保存下来,但是,我持有转入账户的存折明细。 9、当时用于修房的款项是向我娘家父亲借的,我保有当时借钱的欠条。(当时我与老公在广东打工,借钱是我们二人开口,但是由于条件限制,而借条签字是公公签的) 以上,我想询问如果我要求离婚,我们的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假如我与老公书面协议约定修房的事实情况,并协议分与我一套房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谢谢。

民事相关
2011-12-05 10:27: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