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屋买卖纠纷仲裁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也已通过审查并做出司法审查意见书,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也就是说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支付23175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是执行员却说被申请人曾经在履行期届满时到仲裁委提出要求履行的(但实际并未履行),且被申请人曾经写信给申请人,要求双方各自履行仲裁裁决的各项义务,是我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以被申请人可以不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请问法官这样做对吗?难道仅凭被申请人的一封书信就能免责吗?难道我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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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内容及程序合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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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在届满之日提出仲裁,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延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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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首先咨询人要说明现在是申请执行阶段还是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阶段,如果是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如果是之前要求撤销,之后又撤回申请,现在法院在执行阶段,那被申请人没有在履行期内自觉履行付款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依然有效,当事人应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仅凭被申请人的一份书信是不能免除付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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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