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晚10点我在我妹家烧烤店喝酒,喝多了去上卫生间,有人把门一脚踹开,差点把我撞倒,后发生口角,他就上来打了我,把我打倒后还在我身上骑着继续打,烧烤师傅看着了过来拉,没拉开就用凳子打了他,导致一只眼睛失明,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当时我挨了打又没打他,他的伤是烧烤师傅打的,现在却告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问我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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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应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
是否构成轻伤:应以法医鉴定的结果为准。但参照《人身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民事赔偿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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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应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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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