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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2月发生在四会一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原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对该案作出了刑事以及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双方对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均无异议、无上诉;但被告方对刑事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个月后,原告方曾向肇庆中院提出赔偿强制执行书面申请(因为到一审判决一个月后,被告方只是赔偿了原告3万元,还有40多万赔偿款未予以赔偿),但肇庆中院告知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一个月后,原告方才能作出赔偿强制执行书面申请。 为此,原告方2011年5月26日作出了赔偿强制执行书面申请,肇庆中院于2011年8月8日发出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了执行及查询财产通知书。该通知书表明:2011年10月12日冻结了其中一被告的账户(但未能提供该账户账单);另一被告由于其户籍在湖南省,肇庆中院委托该省市中院执行但未有执行回复。至2011年11月23日肇庆中院发出了执行裁定书,以一被告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告方未有执行回复为理由,中结该案本次执行。 请问:1、肇庆中院告知原告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一个月后,才能作出赔偿强制执行书面申请合理吗? 2、肇庆中院于2011年10月12日(原告作出赔偿强制执行书面申请)后才冻结了其中一被告的账户但又未能提供该账户合理吗? 3、肇庆中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一被告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告方未有执行回复为理由,中结该案本次执行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11-12-04 19:49: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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