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1年11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因乙方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 因乙方骑摩托车晚上在207国道行驶时,甲方走在行车道上,乙方在下坡时挂空挡、车灯不亮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无意撞伤甲方二人,甲方二人在偃师市人民医院经过全面检查,一人脸部轻微外伤,一人左臂轻微骨折,诊疗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经过治疗可以出院。 2、 根据双方调解意见,乙方付给甲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 3、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4、 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的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甲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回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5、 甲方鉴于乙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本调解协议书。 6、 为了保障乙方交通事故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给予积极地支持和配合。 7、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这份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
2011-12-09 11:00: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