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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派遣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我所在的单位减员,强迫我们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给赔偿金,我们到底还是写了,赔偿金6000元,生活补偿金按工龄4年的平均工资1200给了4个月(大约4800元)左右,我们是10月11写解除合同的,就再给我们10月份的工资1200元工资,当时我们问公司是直接给我们,还有打在工资卡里,公司最后打在工资卡里了,现在公司向我们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该给吗?我们给的钱这么少应该给吗?

劳动纠纷
2011-12-02 19:30: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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