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意外脚踝部崴伤,医生诊断为韧带撕裂,需要静养3周,三周后在脚伤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我回公司上班,却被突然告知被辞退(已签订劳动合同),以不能确定什么时候能完全康复,公司早已找了新人顶替我(没有事先告知我)为由,让我在离职书上写:“因为受伤,无法胜任工作,故辞职”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否得到赔偿,有的话会是一个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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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可以获得工资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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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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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公司应根据你受伤的情况,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直接将您辞退,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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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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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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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