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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02年6月由国企改制为自然人持股的有限公司。改制时,公司法人代表伙同财务负责人背着公司领导班子隐匿单位存款131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006年法人代表在公司增资扩股中挪用子公司380万元(借款给外人,5天后又打回本公司)用于个人股权增资,2007年,法人代表通过财务负责人将改制中隐匿存款中的400万元汇入子公司,使子公司借款在账上“抹平了”。上述犯罪是贪污还是私分?

刑事行政
2011-12-02 2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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