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85万美元,外方股东A(21.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中方股东B(63.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变更如下
1、外方股东A将其持有的25%股权,即21.25万美元转让给加拿大公司C
2、股权转让后,公司增资100万美元,其中中方B 增资25万美元,以美元现汇投入,外方C增资75万美元,以美元现汇投入;并于营业执照换发前缴纳全部增资资本的50%,其余部分营业执照换发后两年内缴清;增资后中方出资额为88.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7.97%,外方出资额为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2.03%;
基于以上批复文件(2009年7月)内容及对应的批准证书,人民银行于2011年7月对公司的登记信息作了变更。
但就工商而言 该批复的有效期只有3个月,也就是说2009年底该批复已经失效。请问人民银行2011年根据该批复而作的变更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