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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份,我卖了一套正在修建的移民自建房。签订合同时约定了2,3,4层中的一套,以抓阄为准。我们组团有7个工期在前面的单元盖好了6楼一底,当时政府允许。但在今年3月份政府出台新政,只允许盖5楼一底了,我们的房子就少了一层。抓阄时只抓了个5楼。当时对方在签完合同后付了第一次款10万元,收条上写的是订金,合同上说的是第一次付款。买方以没有2,3,4楼为由把我告上法庭,要我赔偿:1 订金20万,经济损失80220元(也就是违约金30%)。上月25号已经开过庭了,最后法庭说给我们一周时间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对方也还是这么要求。本来房子抓阄后我通知对方15日之内来付第二次款的,但是对方50多天了才出面来谈。如今我应该如何应诉法庭的第二次开庭呢?请指教,多谢!

合同纠纷
2011-12-01 22: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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