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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尚未取得无船承运人业务资格的国际货物代理企业,他在接受托运人B订舱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C订舱;货物交付船公司后,船公司签发了“以B为发货人,平指示的运费预付提单”,A公司凭此提单安排结汇,收货人D取得提单并计划向此船公司提货。(1)假设A公司仍为代理人,如果B公司为如期支付运费,船公司在未收到运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A或D公司索赔运费?为什么? (2)假设A公司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自己的提单并予以流通转让,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后予以处罚并宣布无效,试问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处罚?其处罚依据是什么?有无不当之处?对提单持有人而言,该提单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其它综合
2011-12-02 0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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