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我和男友去武平县婚姻登记处准备领结婚证,在妇幼保健处婚检,婚检结果显示我的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偏高,数值为505.8 ,我与男友同居2年,我属于大三阳,前几个月我们也有去龙岩第一医院检查过,当时我男友一切正常,并且抗体很高,医生说不用打预防针了,婚检结果我男友也正常,保健院负责婚检的人坚持不给我们发婚检报告,说我是肝炎属于传染病,要我住院治疗一个月谷丙转氨酶降低后才能允许我们登记结婚,并且还给了文件中的一条给我们看了,说是法律上有这个规定不能登记,具体我也没看清楚,请乙肝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偏高法律规定不能领结婚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