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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集体企业的法人,企业在职2人,临时工一人。从事的是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及服务。公司2002年成立,我是05年时更换的法人。 公司是2002年时由上级单位就业局报劳动局批准成立,有工商执照,代码证等齐全。 现在劳动局及就业局要求我法人和另一人离开现岗位,是否可以这么做、是否合法?

公司企业
2011-11-30 2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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