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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补偿费如何定标准?

债权债务
2011-11-28 18:50: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具体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你在职期间的年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 双方协商,离职后由公司按月支付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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