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月底休完产假,10月中旬听说我们公司因为与商场没有谈好合同无法在该商场继续经营所以要在月底前撤柜,公司说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与该商场合作,所以赔偿问题一直没有正面给答复,我想问一下,公司一直强调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我认为那是公司与商场的问题,我是与公司签的合同,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内,如果按照法律程序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力?公司应该怎么样给我赔偿才算合理。我们公司是去年7月份从加盟商那接手,人员也没有变动,直接与现在的公司合作,现在公司撤柜她们是按我们投保时间算的,当时公司让我在本地找一家代理公司给我们代交社保,等办理好了就到了10月底了,期中两个员工11月份交保险的时候补交了10月份的,另外的是从11月份开始交的,公司的意思是我们正好合同到期就没有赔偿了,这种说法对吗?如果赔偿是不是么赔偿的金额不同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