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张家港某餐厅上班,2009年12月6日开始上班,当时公司处于开业前期准备工作,还没装修好,当然就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工资条,至次年1月底,餐厅开张营业,餐厅的营业登记许可证上日期是1月22日领证,并1月份开始发工资条,但是直至5月份才买考勤机,就是说5月份才有考勤记录可查,到现在(快整整2年时间)都一直未与本人签书面劳动合同,我现在仍然在职,不过这个月已经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我打算把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但是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接受申请(公司和劳动局的人有联系),直接叫我回去找多点证据证明你在单位上班的这个事实,我本人只有工资条和工作牌,考勤记录在单位里,我现在是否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