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男,1983年出生在一个小乡村。在其幼年时,父母离异。跟其父和奶奶、姐姐一起生活。几年后,父亲再娶。 2.杨某,女,1982年出生在一个小乡村。与张某在深圳某公司认识,因都是老乡,最后走在一起成立家庭。第二年育有一子。 3。结婚后几年,在深圳染上赌博。后因其无钱还钱,辞职将社会保险金一万元左右取出偿还。 4、因其姐嫁入黄州。家有小裕。故借其弟2万块开起了一家小餐馆。但因张某赌博恶习不改,而且每天泡网吧夜不归宿,无心经营,最后亏本转让。 5.后张某在一家餐馆做事。月薪2500左右。令其妻杨某带其子在黄州租房生活。但生活费没有保障,依旧独来独往于往吧之间夜不归宿,只顾自己不管家里妻儿。每月看他心情,给予1000不等。还责其妻子交房租,家里日常生活,柴米油盐。 4.经常打、骂妻子杨某。每日抢杨某包包,翻看其手机电话信息及QQ信息。每个电话号码及QQ好友,都要严行逼问。不允许杨某与外界联系。杨某一女性朋友,还接到过张某的威胁恐吓电话。称其再与杨某联系,必将砍其全家。 5.不接受离婚。宣称如果离婚,孩子将不会给女方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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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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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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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