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我(韩某)的朋友王某向高某借了200万元,我做了担保人之一。借条是这样的:今借到高某贰百万元整(2000000元),六个月还清。借款人:王某 担保人:李某 担保人:韩某 借款日期: 2010年12月26日现在的情况是:借款人王某 于2011年8月还了高某50万元,还欠高某150万元。但现在担保人李某已失踪,借款人王某已无力偿还,只有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和一部价值20万元的汽车。现高某要我重新以我的名义给他打一个欠75万元的欠条,我不清楚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这种情况下,我该负担多少债物?恳请得到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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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债务你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剩余的钱高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也可以要求你偿还,还可以要求你三人共同偿还。
如果高某要求你个人偿还,你应当先将剩余债务还清,之后另案起诉王某,向王某追偿。
另外注意一个时效的问题。如果你的保证责任的时效过了就不需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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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你们的合同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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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简单描述,初步判断,你应当是王某的连带保证人,对王某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高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也可以要求你偿还,还可以要求你三人共同偿还。如果高某要求你个人偿还,你应当先将剩余债务还清,之后另案起诉王某,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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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