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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1979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10月办理辞职手续,经市人事局批复同意。请问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1-11-24 01:01: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没有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