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拆迁安置房2004年建成入住,面积80.13平方米,(其中房改房面积即原面积56.18平方米,扩大面积23.95平方米),2004年所有税费交给了开发商,2009年开发商给交了契税,契税完税证发票写的是,契税,计税金额20357.45元(扩大面积金额),税率3%,实缴金额203.57元,契证写的是,房屋土地价格(计税依据即扩大面积款20357.45元,税率0.03元,应纳税额610.72元,减免税额407.45元,实缴税额203.57元。2010年开发商给办的产权证,并且给开了产权证发票,发票金额是20357.50元,写的是,扩大面积23.95平方米*850元=扩大面积款20357.50元。备注写的是原面积:56.18平方米。2011年10月份我想卖这套房子。请问: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怎样交?应该交多少契税?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