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我原单位将新购置的商品房A,与甲某的个人房屋B(当时是使用权)进行了置换(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并分别交付占有。房A产权未经过我原单位名下登记直接办到了甲某名下,甲某隐瞒房屋B已置换分配给我居住的事实,不讲诚信,欺诈房产局又将房B产权按房改政策办到了甲某个人名下,也隐瞒了我原单位,我原单位随后也按房改政策将房B卖给了我,同时给我办理了产权证、契税证、购房款支付等手续。这样房B产生了两个房产证,现房产局因双证问题将我居住的房B进行了行政限制(即不得买卖)。使我对房屋B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房B是我这失业者的唯一住房,真是雪上加霜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