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九六年结婚的,在九九年的年底买了现在住的房子,价格是九万五,当时自己的公公婆婆掏了五万元,我们又在银行贷款五万元,贷了二十年,现在已经还贷十年了。房子一直是用丈夫的工资还的,因为没有还贷完,所以房产证一直没有下来。到了2003年年底因为单位买断,我就在家呆着了。。现在因为丈夫外遇要离婚,他说按照新婚姻司法解释,我没有权利分这套房子,说房子是用他的工资还的。我没有资格分。因为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太明白。就觉得在我没买断前,还贷应该也有我的一份啊,怎么能没我什么事呢?所以想请问专业人士我有权分这房子吗?房子真的跟我没有关系吗?父母掏的五万元需要有具体的证明吗?如果没有具体证明就不算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