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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家庭暴力于2010年11月13日与他离婚,婚生一女儿(3岁)协议归属我,男方(他)只每月支付女儿500元抚养费自至18岁,其它的我什么都没有得到。2011年3月他悔改来我家接我们,当时为年幼的女儿着想就答应给他一次机会,于是就回到他家与他生活,期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至2011年11月15日我调查核实他在外有女人,并且我已证实一切事实存在,所以我将女儿留给他,离开了。男方现已接女儿,并要求我每月支付女儿500元抚养费自至18岁。请问子女抚养协议没有更正,只是口头协议,我这样做受法律保护吗?我要支付500元抚养费给男方吗?

婚姻家庭
2011-11-22 2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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