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在1996年从原告那里转让3公顷土地,当时双方达成协议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永久由我耕种,如村里土地发生变动时他负责给我补偿土地(原告当时是村里会计一直到今天还的会计),1998年第二次土地发包这块地就更变成我承包经营,发了土地使用证书,我耕种了几年后又转包给第三人耕种。现原告要求要回当初转让的土地,理由是当初没有经过村里同意当时不懂法,现在由我转包给第三方没有征得他的同意为由,提起诉讼。请问我该怎么办,1998年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有効,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