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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在下班之前收款员都必须把当日所收到的现金全部交给出纳,出纳把现金点了,才准离开。但是过一个星期后,出纳突然说少交了100元现金;而这个现金经过三人之手,开单员、收款员、出纳。100元备用金是出纳交给开单员的,开单员收到现金后将备用金一起交给收款员、最后由收款员交给出纳;而三人都找不到100元现金丢失的原因,公司财务只在私下谈过一次处罚原因,并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经过总经理审批;就被财务每人罚款500元钱,从当月工资扣除;请问律师:这个罚款合理吗?这个责任最后应该由谁承担?

刑事案件
2011-11-22 1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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