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公司已经撤出,业主是否可以对新物业公司追究前物业的遗留责任?
我是房屋业主,是因为家中墙体漏水曾于2007年9月26日约定开发商、(前)物业公司、闵行区质监站四方协商,后达成处理意见:1、先到隔壁查明渗水原因(是因为属于公共部分的下排水管道脱胶漏水,导致墙体内注满水,由于不能及时排走,长时间积水在墙体内,逐渐渗入到原告家中,使整面墙体出现水渍、霉变,以及地板梯角线与墙面脱开、变形发霉)。2、把渗水点修复。3、最后将墙面修复,之后四方均到事发地点进行核查、修理,但墙面并未修复。
我认为开发商应承担责任,其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排水管脱胶漏水,而物业管理公司因为没有及时修理也有责任,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理应尽职尽责维护房屋质量安全,理应按照协议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然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四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履行职责。
我曾多次寻找物业及时修复,但物业公司拖延不修,并多次致函随后接管前物业的新物业公司要求及时修复,履行物业职责:其中分别于2009年2月10日、2010年3月11日要求履行物业维修职责,但无人回复,无人处理,现出于无奈,只得自出费用先行修复,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我起诉新物业公司的理由是作为接管前物业公司应完成前物业遗留下来的问题(详见《会议纪要》中处理意见第3点),不是一味推卸。然而新物业始终不肯维修受损墙面,还认为需我支付维修费,才肯维修,我本是受害者,按照会议纪要的第3点要求维修,却要自行付钱,实在令人费解。后来在无奈情况下自行找人修理,并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赔偿,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原判决书(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2629号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我所提供的的会议纪要中并没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修复的承担者显然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对我提出的支付赔偿费用提议另行主张权利。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是否能追究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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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找开发商和前物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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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好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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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