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
**区区法院判决我一个朋友无效婚姻婚(因老婆是精神病,且未治愈)大致如下:
1)婚姻无效。
2)支付女方生活补助费5万元。
并且注明,第一项立即生效,第二项可以再15日内上诉。朋友由于无能力支付,于是对第二项提起上诉,女方对判决结果未上诉。
今日石家庄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桥西法院重审,桥西法院认为婚姻无效的判决也需要重审,也就是说,我们未上诉的部分也无效了
请问: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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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只要是一审判决都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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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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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好材料直接与当地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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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